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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科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无定形聚芳醚酮及其下游产品建设项目
地址: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精细化工板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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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吉林省中科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t无定形聚芳醚酮及其下游产品建设项目 松原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精细化工板块内 吉林省中科聚合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2315.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2万元。 1.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须设置硬质全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冲洗池中的废水应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降尘,不得外排;建筑材料在运输、贮存及堆放过程中须进行遮盖,防止扬尘污染。 2.建设单位应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布置;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其维修保养;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 3.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须经防渗隔油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制农肥。 4.生产工艺废水、生活污水、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须排入厂区内新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近期经管网排入松原市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远期经管网排入松原市城区东部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清净下水直接经管网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5.建设单位须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工艺废气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二甲苯的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食堂油烟须经有效装置处理后排放,其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经独立烟道排放。 6.应加强储罐温差控制;定期对设备、管道等进行检漏,及时更换零部件;确保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制要求,二甲苯厂界排放浓度满足(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制要求;建设单位须及时清运污泥,减少污泥堆存量及堆存时间,对污水液面喷洒除臭剂等,确保厂界NH3和H2S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 7.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渗工作。建设单位应对生产装置区、储存区、污水处理站等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在生产装置区、原辅材料和危险废物存储区设置围堰(堤);对排水管线做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8.有毒有害的原辅材料须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远离火种、热源;须在生产车间及危险品库等可燃气体可能泄露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及警报器;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厂区内设置事故应急池,设置污水及雨水切换设施;危险废物须存放在单独的密闭库房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等。 9.该项目产生的洗盐废渣、精馏塔底废液(含化验室检验废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包装桶、包装物、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须定期送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一并送至指定的填埋场填埋处理;废活性炭(污水站)须由厂家回收再利用。 10.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11.施工弃土须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平整;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送至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场统一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12.加强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防止施工扰民;建设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13.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7号令)中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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