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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制药项目二期工程扩建-高端药品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地址:海口市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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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关于拟批准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制药项目二期工程扩建-高端药品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作者:行政审批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04] 点击数: 390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制药项目二期工程扩建-高端药品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0月4日-2017年10月8日。一、项目名称: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制药项目二期工程扩建-高端药品研制及产业化项目二、建设地点:海口市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三、建设单位: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北京尚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五、项目概况: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综合现代化制药企业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之一。公司建于2005年,占地面积达12万平方米,共投资10亿多,定位于齐鲁制药集团的“出口制剂生产基地”,主要从事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本项目拟在原车间内新增生产线,待本环评审批下来后,才投产运营。因此本项目除安装设备期间产生的少量废气、噪声、固废污染外,基本不存在施工期环境影响问题。(二)运营期环境影响结论(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水污染源主要是设备清洗废水;锅炉排水;制备纯水时产生的浓水、清洗空瓶产生的清下水和员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其中,本项目生产废水为45.38m3/d,11344m3/a,对原厂污水处理站规模可行;生活污水排放量为1.7m3/d,424m3/a;清下水排水量为0.3m3/d,75m3/a。其中清下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排口执行《混装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中表2规定标准限值要求。根据项目污水总排放口的监测报告,生产废水各指标均满足(GB21908-2008)中表2规定标准限值标准。本项目扩建后,产生的污水经以上措施处理后,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项目大气污染源主要包括原料药称量过程产生的粉尘和生产线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称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可通过设备自带的除尘器去除,排放浓度约为零,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微小。对于本项目新增锅炉使用时间产生的锅炉废气,本厂拟通过低过量空气燃烧、空气分级燃烧工艺、燃料分级燃烧工艺以及烟气再循环工艺等措施来降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NOX和烟尘浓度,使其达标排放。根据现场排查,齐鲁制药一期原厂产生的NOX,还未进行总量申请,而本项目扩建后新增锅炉使用时间还会新增的NOX排放量,因此项目建设方应在建设前向环保局提出扩建后全厂NOX的总量控制申请,申请总量为1.143t/a,在申请通过后方可建设。通过以上措施,锅炉产生的废气能够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排放标准,本项目产生锅炉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微小。项目废气通过以上措施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微小。(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噪声主要来源于灌装机、轧盖机、冷却机组、循环水泵、空气换气机、包衣机、混合机、制粒机、粉碎机、铝塑包装机等动力设备,声压级在65-85dB(A)之间。本扩建项目车间采用相应的措施对噪声加以控制。在设备选型上,采用先进噪声低的设备,对噪声大的设备,采用减振垫机座,在各接口处采用软联接,生产线的各个工序之间设分室隔离措施。在建筑上采用隔音吸声设计和设计隔音间、隔音窗等。通过以上措施,可获得一定的降噪效果,本扩建项目运营时各厂界噪声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要求。本项目建设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的固体废物有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员工的生活垃圾,生产包装过程中产生的轧盖、灯检工序落在地面的污物以及纸盒、纸箱、铝箔等包装材料废弃物,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2.9t/a。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线自带收尘设备收集的药物粉尘,灯检不合格产品。产生量约为1.458t/a。危废类别编号为HW03。厂方拟根据各类固废特性,按相关技术要求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海南宝来工贸有限公司处理。包装废弃材料通过出售给废品回收站处理。经过以上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较小。七、听证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八、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8513200电子信箱:hkshenpiban@163.com通讯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42号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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