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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现有厂区南侧新增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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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项目名称江苏恒久钢构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智能生产线建设地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现有厂区南侧新增地块建设单位江苏恒久钢构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诚智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受理日期2018年2月5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见附件项目概况江苏恒久钢构有限公司拟投资9900万元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现有厂区南侧新增地块(地块编号:2017-G22号)建设装配式建筑智能生产线项目。项目占地20669.8 m2,总建筑面积12789m2,项目投入运营后,将实现年产网架杆件、螺栓球6万吨。本项目所在地块紧邻现有项目,位于现有项目南侧,本项目建成后,将于现有项目合并为一个厂区,本项目新建一栋12789 m2生产车间,生活、办公将依托现有项目。 目前,本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徐开经发备[2017]18号)。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环境影响结论 为了减小项目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相应措施: (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采取局部隔声降噪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控制高噪音设备的施工作业时间。 (2)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栏或屏障,并设置防尘网,以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采取对作业面、建筑垃圾等堆放场地定期洒水,减少扬尘等措施。 (3)施工期废水不应随意直排。施工现场建造集水池、沉砂池、排水沟等水处理设施。对施工期废水应分类收集,按其不同的性质作相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4)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加以利用,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5)本项目施工期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因主要来自施工人员和施工过程的污染;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建筑材料加盖蓬布、合理选择施工期、设置滴漏废油收集筒等环保措施,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可有效降低施工过程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施工期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将随施工期的结束随之结束。 2.营运期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等环境影响。 (1)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经现有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大庙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通过市政截污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喷淋水经“气浮+生化”处理后回用于喷淋,不外排。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设置两台抛丸机,抛丸工序在密闭的抛丸机内进行,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二级除尘后,经各自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抛丸粉尘排放量为0.86t/a,排放速率0.36kg/h,排放浓度22.5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焊接烟尘,焊接烟尘经集尘罩收集后,经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烟尘量约为0.024 t/a、排放浓度约为10 mg/m3、排放速率为0.01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设置两道喷漆工序,每道喷漆工序后设置一道烘干工序。本项目喷漆采用水溶性环氧富锌漆、水溶性环氧云铁漆、水溶性醇酸树脂漆,均为水性漆,烘干工序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料和物料均为环保型。喷漆废气先经过滤棉捕集漆雾后,与烘干废气(VOCs)混合,,再经水喷淋吸收、性炭吸附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漆雾(颗粒物)排放量约为2.14t/a、排放浓度约为59.44 mg/m3、排放速率约为0.89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VOCs排放量约为0.37t/a、排放浓度约为10.27mg/m3、排放速率约为0.15kg/h,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2标准,即VOCs最高排放浓度≤60mg/m3、最高排放速率≤1.5kg/h。 本项目喷漆工序和喷粉工序中烘干采用的燃料为天然气。天然气燃烧主要产生NO2、SO2等污染物。经计算,SO2排放浓度为14.30mg/m3、NOX排放浓度为133.77mg/m3、烟尘排放浓度为17.28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的燃气锅炉标准,即SO2排放浓度≤50mg/m3、NOX排放浓度≤1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天然气燃烧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进入车间内的无组织烟粉尘(颗粒物)、VOCs经通风后,预计厂界外环境空气中颗粒物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排放要求,即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限值≤1.0 mg/m3。厂界外环境空气中VOCs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即VOCs≤2.0mg/m3。 因此,本项目废气经相应处理后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本项目厂界外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现有厂界向西74m、向东90m,本项目厂界向南96m,北侧卫生防护距离在现有项目厂界之内。结合现有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全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最终确定为现有厂界向西、向东、向北外100m,南侧新厂界(全厂合并后,南厂界向南移至现有项目南厂界处)南厂界向南96m。在全厂卫生防护范围内无居民、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也不得建设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 (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音设备,并对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经厂房隔声及绿化阻隔,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4)固废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职工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人员及时清运,统一处理;钢材边角料、焊接烟尘、抛丸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污泥、废漆渣作为一般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固废分类收集、分类储存,经过上述措施处理后,本项目固废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结论:从环保角度,项目可行。公众参与情况环评阶段未进行公众参与承诺文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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