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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宸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宸宇环保无害化处置中心项目
地址:中卫工业园区南侧镇照路西1.3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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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宁夏宸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宸宇环保无害化处置中心项目中卫工业园区南侧镇照路西1.3公里处宁夏宸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拟建设回转炉焚烧系统、物化系统、稳定化/固化系统、安全填埋场及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共约30000吨/年,其中焚烧处置规模约10000 吨/年、物化处置规模约3000吨/年、稳定化/固化处置规模约17000 吨/年;安全填埋场总库容69.27万立方米,总有效库容62.242万立方米,其中柔性填埋区有效填埋库容约61.57万立方米,刚性填埋区有效库容6720立方米,服务年限约30年。项目总投资23057.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14.5万元,约占总投资14.37%,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一)本项目危险废物收集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接收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贮存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相关规定执行。(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焚烧车间焚烧系统烟气、焚烧车间、固化车间破碎粉尘及各车间、危废暂存库有机废气及恶臭气体。1.回转炉焚烧危险废物产生的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入+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净化处理,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氢氟酸、重金属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须达到参照的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3-2007)相关限值要求,达标后经50米高的烟囱排放。2.焚烧车间上料系统危险废物破碎及稳定化/固化车间检测不合格固化品破碎粉尘,采用破碎机产尘点设集气罩,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水泥仓粉尘经顶部自带布袋过滤除尘装置处理。粉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3.项目焚烧车间、物化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及危废暂存库均采取全密闭设计,焚烧车间、物化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及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废气收集装置。焚烧车间恶臭废气及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后送入回转窑焚烧处置,停窑期间恶臭废气及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收集送危废暂存库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处理。项目2#、3#危废暂存库废气净化处理系统设计除臭能力须满足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焚烧车间废气净化处理需要。物化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及危险废物暂存库恶臭废气,经风机引入废气净化装置,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进行处理,硫化氢、氨气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达标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稳定化/固化车间、危废暂存库挥发性有机物经废气净化装置,采用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排放浓度须达到参照的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限值要求,达标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4.项目柴油储罐及废有机溶剂储罐挥发性有机物设置冷凝吸附油气回收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须达到参照的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限值要求。5.项目厂界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氮、硫化氢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值要求。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各类环境敏感建筑物。(三)水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净化系统废水、物化车间废水、软水装置反冲洗水等高盐废水,采用三效蒸发器蒸发处理,第一类污染物在出口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限值要求且溶解性总固体小于1000毫克/升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填埋场渗滤液及实验室废水,采用气浮、还原、中和沉淀预处理,第一类污染物在出口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限值要求后,与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2.厂区污水处理站设计能力100立方米/日,采用水解酸化+MBR+纳滤工艺处理,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等污染物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指标且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中“一类污染物”指标要求后,回用于焚烧车间烟气净化系统用水、各车间设备冲洗水、车辆冲洗水、车间地坪冲洗水及回用于固化车间。3.本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标准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填埋场区域防渗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填埋场衬层系统采用双人工衬层系统,渗透系数小于1.0×10-12厘米/秒;项目危废暂存库基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渗透系数小于1.0×10-10厘米/秒;生产厂区根据厂区各生产功能单元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10厘米/秒,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本项目须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地下水长期监测计划,设置地下水观测井,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确保项目实施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震等处理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焚烧残渣、焚烧飞灰、布袋除尘器收尘、物化车间废渣、高盐水蒸发处理产生的结晶盐和污水处理脱水污泥经稳定化/固化车间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送至本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处置;物化车间浮渣及废活性炭含有一定的热值,送焚烧车间回转窑焚烧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相关管理部门处置。(六)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达到设计容量时,须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相关规定进行封场和后期管理。(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切实防范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泄漏等引发的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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