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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00万件汽车零部件低温电泳涂装生产线技改项目
地址:枞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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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项目名称:年产500万件汽车零部件低温电泳涂装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地点:枞阳县建设单位:安徽东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东星报批本完整版文本.pdf项目概况:安徽东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0万件汽车零部件低温电泳涂装生产线技改项目位于枞阳县横埠镇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建设一条低温电泳涂装生产线,包括配漆系统、电泳漆槽、电源电器系统、恒温系统、冲洗喷淋系统、烘干系统等,配套1t/h纯水制备、1t/h超滤装置等辅助工程和废气、废水治理及危废暂存等环保工程。前表面处理(包括抛丸、脱脂、碱洗)等工序依托已建生产线,供水、供电、消防等公用工程和贮运工程依托现有,建筑面积100m2,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万元。现有工程(安徽东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建汽车减震器、发动机悬置、底盘系统项目)环评文件业经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然[2007]79号)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建函[2011]555号)。本技改项目属未批先建,枞阳县环境保护局已实施行政处罚(枞环罚[2018]005号)。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落实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炼胶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封闭焊接、抛丸区,焊接烟气由风机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厂房南侧排放。抛丸车间由厂区北侧移至南侧,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烘干有机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橡胶硫化废气及化学物料仓库恶臭气体经收集罩收集后采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表2规定限值要求。固化炉现阶段采用生物质燃料,须根据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燃烧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排放标准。排气筒设置于厂区东侧、南侧,不得设置于离敏感点较近的北侧。通过提高厂区绿化率等措施进一步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给排水管网,做好与现有厂区管网的有效衔接。前处理工序采取陶化工艺取代磷化工艺,杜绝含镍等水污染物产生。涂装、保洁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现阶段通过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待横埠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接管标准,入横埠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对涂装区、油漆贮存区、危险固体废物暂存区和生产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总体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隔音、减振,加强设备的维护和厂内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的原则,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各类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电泳过滤残渣、清洗槽渣、废活性炭、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转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废包装材料、固化炉灰等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进行回收利用或外售,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报告书》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该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设置储罐区围堰、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做好与厂区现有事故应急预警、防范系统的有效衔接,制定并逐步完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设置410m3事故应急池,并完善雨水截断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七)项目周边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书》要求设置50m环境防护距离,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小咀上1户村民实施搬迁(离),未完成搬迁(离)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配合规划部门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增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核定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97t/a、氨氮0.15t/a、二氧化硫 0.12t/a 、氮氧化物0.58t/a、颗粒物4.29t/a、VOCs0.29t/a。 (九)规范化设置废水、废气排污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识牌,废气、废水排污口须具备监测采样条件。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办理部门: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562-5858053电子邮箱:落款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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