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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丰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8万吨/年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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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一、项目名称:泉州丰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8万吨/年废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丰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于泉州市泉港石化工业区南山片区,拟新建处理能力为3.8万吨/年的废催化剂综合利用生产线,包括酸法生产线1条、碱法生产线各1条、铂/银废催化剂处理生产线1条、钯/金废催化剂处理生产线各1条、FCC废催化剂处理生产线1条。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有色金属湿法车间、贵金属湿法车间、磁选车间、脱油炉、有色金属焙烧窑、贵金属焙烧窑、竖式烧炭炉,辅助工程主要包括废剂库、原料和成品仓库、危废库、酸碱罐区、控制室、机修间等,公用工程主要是供水、供电、综合楼等工程,环保工程主要是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生产的产品有钼酸、钨酸钠、偏钒酸铵、六水硫酸镍、五水硫酸铜、七水硫酸锌、海绵钯、海绵铂、海绵金、海绵银、低磁剂、无水硫酸钠(元明粉)。具体建设内容、工艺及设备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项目建成后,有色金属湿法车间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采用三效蒸发器蒸发浓缩,产生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软水和去离子水制备废水、脱油炉排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排;生活污水经集成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污水处理厂;贵金属湿法车间废水厂内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限值及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大气环境: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脱油炉废气、焙烧窑废气、车间工艺废气、竖式焚烧炉废气、酸碱罐区废气;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集气设施收集转化为有组织废气。脱油炉废气采用“二次燃烧+急冷+降尘室+布袋除尘+二级双碱法脱硫塔+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45m高排气筒排放;有色金属焙烧窑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一级碱法脱硫塔+活性炭吸附” 处理达标后经45m高排气筒排放;贵金属焙烧窑废气采用“二级布袋除尘+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达标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贵金属竖式炉废气采用多段水喷淋除尘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有色金属湿法车间废气采用“酸喷淋+酸雾净化塔+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贵金属湿法车间废气采用二级碱喷淋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磁选车间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15m排气筒排放;废剂库采用密闭设计,废催化剂采用铁桶密闭包装,可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少量废气通过排风扇采取车间换气方式由车间顶排放。脱油炉、有色金属车间焙烧窑、贵金属车间焙烧窑和竖式焚烧炉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排放限值,其中二噁英从严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 “0.1 ngTEQ/m3”的限值要求;工艺废气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3-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参照执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 号)中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边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噪声环境: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项目投产后,项目主要噪声设备经过减震、降噪、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可以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昼间、夜间噪声标准要求。 为防止设备异常导致厂界噪声超标,并确保项目声环境功能达标,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设备选型尽量选用技术先进、性能质量良好、同类成品中声级较低的设备;(2)在厂房设计上应充分考虑隔声降噪。(3)泵类噪声控制措施:泵机组和电机处可设置隔声罩、内衬吸声材料;电机部分可根据型号配置消声器;泵的进出口接管做挠性连接或弹性连接;泵机组做金属弹簧、橡胶减震器等隔振、减振处理;泵的进出口管尺寸要合适、匹配,避免流速过高产生气蚀而引起强烈噪声;(4)风机类噪声控制措施:设置隔声罩;风机进、出口加设合适型号的消声器;选用低噪声风机;尽量配置专用风机房,并采用相应综合治理措施;对震动较大风机机组基础采用隔振与减振措施,管路选用弹性软连接;(5)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6)加强厂区绿化带种植,进一步改善厂界声环境质量。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主体装置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废渣,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危险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都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厂区内按规范设计、设置危险固体废物临时储存设施,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后,进行妥善处置。应尽早对待鉴定废物进行鉴定,并拟定处理处置方案,联系并落实相应有资质的固废处置厂家,以确保工程投产后,固体废物得到充分处置,减小堆存量,使各类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的处置。 七、公众参与 情况意见征询共发放团体调查问卷12份、个人调查问卷170份。各单位对本项目发展建设持支持态度或在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条件下支持项目建设;个人调查问卷共回收160份,绝大部分受访者认为本项目建设有利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本项目建设支持率高达98.75%。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认为本项目应关注的主要环境影响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应加强大气防治措施和废水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切实落实大气、污水、固体废物的防治措施和降噪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标排放,将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地址: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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