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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10、#11炉(2×125MW)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地址: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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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10、#11炉(2×125MW)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内国电吉林龙华吉林热电厂吉林大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10和#11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系统改造,实现超低排放。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依托现有设施的可行性,确保依托的设施可满足项目需要,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的要求,落实本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10、#11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系统的技术改造方案,实现超低排放。烟气经SCR脱硝+袋式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深度除尘处理后由现有120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浓度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 mg/m3;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2%,脱硫效率不低于97.7%,脱硝效率不低于92.86%,减排烟尘125.28t/a,二氧化硫4088.53t/a,氮氧化物1788.27t/a。3、落实氨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控制尿素及其溶液的储量,加强对尿素储存的环境管理,加强对阀门、接头、管道等易泄漏点须及时检测、维护和更换,最大限度的减少氨无组织排放,防止发生异味扰民事件,确保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1要求,厂界标准限值1.5mg/m3。4、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中水回用措施,脱硫系统和除尘系统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本项目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体。5、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除尘器粉尘、脱硫石膏及废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除尘器粉尘、脱硫石膏经收集后依托现有临时储存措施,全部出售给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须采取临时安全储存措施,定期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7、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重新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项目应确保依托的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满足本项目需要,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在氨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气体检测及报警器,并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一旦发生泄漏立即启动应急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落实非正常工况下和停工检修期间废水、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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