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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化厂12万t/a重芳烃轻质化项目一期工程
地址: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化厂东部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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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化厂12万t/a重芳烃轻质化项目一期工程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化厂东部区域内吉化集团吉林市锦江油化厂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重芳烃加氢精制装置1套,生产能力为60000t/a,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和装置区围堤,对厂内现有化验室、配电室、控制室进行扩建。其他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均依托厂内现有设施。本项目采用两段加氢精制工艺,利用吉化高碳醇厂副产品精萘轻油和重油、吉化有机合成厂副产品小乙烯C10为原料进行重组分轻质化,建成后年产添加剂J-2003-B 29320吨,J-2003-C 14120吨,J-2003-1 14952吨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的要求执行,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热由吉林石化炼油厂集中供热管网统一提供,禁止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新建的加热炉和导热油炉采用吉林石化炼油厂加氢干气脱硫系统脱硫处理后产生的燃料气为燃料,确保加热炉烟气中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中工艺加热炉标准要求,导热油炉烟气中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生产装置区二段加氢反应器高(低)压分离器和H2S汽提塔产生的不凝气须经收集后,由厂区现有管线排入吉化炼油厂干式气柜回收系统回收处理后回用作燃料气,不外排。3、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强化VOCs的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年第31号公告)、《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等文件要求,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和气体及其储运和生产设备的污染控制要求,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落实无组织有机废气的回收与治理措施。建立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和泄漏点信息管理平台,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采用DCS自动控制系统,并加强对各连接管道、阀门、接头等易泄漏点的检修和更换,特别是腐蚀性和有毒有害危险物料的输送、储存和生产设备要严格落实日常维护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跑、冒、滴、漏” 现象,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要求,臭气浓度、苯乙烯、H2S和NH3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防止发生异味扰民事件。4、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计算结果,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禁止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会同龙潭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5、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地面及设备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管线排入吉化炼油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吉化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后,排入吉化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体。6、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及《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根据不同防渗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7、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8、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废瓷球、废催化剂、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采取临时安全储存措施,定期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9、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重新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设施,须确保依托的现有事故池可满足企业事故废水的应急储存需要,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池,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确保污染雨水和事故状态下废水全部排入事故池。危险化学品须存放于危险化学品库,运输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车辆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在可燃气体可能泄漏或聚集的危险单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器,和自动喷淋喷雾系统,最大限度的控制废气泄漏的环境风险。落实非正常工况下和停工检修期间废水、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合理布设应急监测点位,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有效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落实限产停产措施。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风险防范演练,并与龙潭区政府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在项目投产后,应开展经常性风险防范演练。10、严格按照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的规定,完善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对新建排气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依托的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和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等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并设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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