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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
地址:龙潭区大砬子村,现有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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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龙潭区大砬子村,现有厂区内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将现有1座危险废物仓库改建为回转焚烧车间,内设1台回转窑焚烧炉(危险废物焚烧能力70t/d),配1台10 t/h余热锅炉。新建污泥干化焚烧车间,内设1台特种流化床焚烧炉(污泥焚烧能力100 t/d)和2台污泥干化机(单台污泥干化能力100 t/d),配1台10 t/h余热锅炉。新建部分辅助工程、贮运工程、环保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其余依托厂内现有基础设施。(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及国务院关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执行。本项目仅限于焚烧处理本环评文件中所述种类和数量的危险废物,以及所述来源和数量的吉化污水厂的生化污泥、炼油厂含油污泥和一期填埋场已填埋的污泥。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依据承诺按时完成,在“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建设单位对厂区内一期填埋场污泥进行挖掘作业过程中,须充分论证工作方案可行性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挖掘机作业不对周围环境和一期填埋场现有防渗层、导排系统及渗漏检测预警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方可开展挖掘作业。(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项目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冬季采暖依托危废焚烧系统余热锅炉供给,禁止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建设单位须在初步设计阶段进一步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除尘、脱硫、脱硝及控制汞等重金属、HCL、CO和二噁英排放浓度措施,确保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并依据该标准“4.3.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中要求对厂区内现有排气筒和拟建排气筒提出优化方案,确保排气筒设置满足要求。项目运行工程中须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锅炉及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特种流化床焚烧炉和回转窑焚烧炉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50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四)强化VOCs和恶臭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1、落实“以新带老”对现有4#、5#危险废物储存库和新建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库采取封闭式结构,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气须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后高空排放措施,各废气去除效率不得低于环评文件核定的水平,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m。2、依托的拟扩建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封闭结构,恶臭气体经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污水处理站扩建内容不包含在本环评批复内,建设单位应在污水处理站扩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扩建后的污水处理站运行前,本项目禁止试生产或运行,确保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满足全厂污水处理需要。3、干污泥储坑和污泥储仓须采用封闭式结构,干污泥储坑和每座污泥储仓顶部应设置风口,经管道分别与1台二次风机和1台集气风机进风口相连,特种流化床焚烧炉运行时,产生的废气经二次风机导入焚烧炉燃烧处理;特种流化床焚烧炉停运时,废气须由集气风机收集后经有效的废气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经特种流化床焚烧炉排气筒排放,确保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4、回转窑焚烧预处理间须采用封闭式结构,顶部应设置2个风口,分别与1台一次风机和1台二次风机进风口相连,回转窑焚烧炉运行时,回转窑车间预处理间废气经一次风机和二次风机收集后导入焚烧炉内燃烧处理;回转窑焚烧炉停运前,须对预处理单元内物料全部清空,确保停运后预处理单元内无危险废物,无废气排放。(五)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2013年第31号公告)、《吉林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等文件要求,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建设封闭式灰库、活性炭仓、石灰石粉仓、消石灰粉仓;炉渣、活性炭、石灰石粉和消石灰粉应采取全封闭式运输车辆;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HCL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H2S和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严禁发生异味扰民事件。(六)本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800m。防护距离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禁止新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行政办公区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点。其他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你单位会同龙潭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应采取优化危险废物处理方案,依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中的相关要求,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七)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本项目车辆冲洗废水依托现有洗消车间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禁止外排。化验室、回转窑焚烧车间和污泥干化焚烧车间排放口废水中Hg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指标要求后,经现有污水管线排入吉林石化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松花江。本项目禁止新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体。 (八)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的要求,落实环评文件中拟采取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不同防渗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非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建立完善的地下水跟踪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九)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落实“以新带老”新建足够容积的规范化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库,并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本项目废包装袋委托厂家按原用途回收利用;破损布袋、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软化水装置产生的废树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实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半干法脱硫产物均匀混入飞灰中,暂存于灰库,与焚烧炉炉渣、污泥预处理分离物经稳定化处理后运至厂内二期安全填埋场填埋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十一)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重新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设施,须确保新建的事故池可满足项目事故废水的应急储存需要,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池,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确保污染雨水和事故状态下废水全部排入事故池。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采取专业运输车辆和环境可行的运输路线,避让环境敏感目标。在油罐区设置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对焚烧炉按照报警和应急处理装置,装置运行过程始终保持在微负压状态,并采用DCS控制系统对焚烧过程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生事故可以自动停运,启动应急设备,防止炉内有害气体外泄,最大限度的控制废气泄漏的环境风险。落实非正常工况下和停工检修期间废水、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合理布设应急监测点位,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有效防止污染扩散。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落实限产停产措施。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风险防范演练,并与龙潭区政府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在项目投产后,应开展经常性风险防范演练。(十二)完善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监测,设置土壤和大气中二噁英、重金属及恶臭气体长期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新建排气筒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依托的现有污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新建的危险废物及污泥临时储存场所等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并设立标识。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并预留接口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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